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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策电缆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灿通”电线被驳回
    2011年4月,杜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因为他需要装修新房。合同上附有材料表,其中电线材料的主要品牌为中策灿通,产地为江西。
       在装修过程中,杜先生发现装修公司提供的电线是江西中策电缆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灿通标志,与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策标志不一致,因此与施工方协商。但被告认为其提供的电线与合同一致,中策灿通是江西中策电缆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灿通标志电线,无违约。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装修于2011年5月关闭。
       2011年8月,杜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与装修公司的装修施工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装修款,支付违约金和逾期竣工损失。
       经审查,法院了解到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为中策,而江西中策电缆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为灿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电线的主要选择品牌为中策灿通。由于电线、电缆商品没有中策灿通的注册商标,只有中策或灿通两个注册商标,结合合同中产地为江西的约定,应确定双方约定的电线为江西中策电缆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灿通电线。杜先生认为,杭州中策生产的中策电线是错误的。因此,南湖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