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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响动起纠纷引发殴打
    由于地板响了,上下楼的邻居提起了为期两年的纠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部分医疗费用,原告拒绝接受上诉。昨天,这样的案件原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因为上诉人提出了回避申请,案件被推迟。
          地板响起纠纷引起殴打
       根据一审,事件发生时,双方都住在彩田村。他们是上下楼的邻居。原告住在六楼,被告住在五楼。2007年7月27日13时10分左右,原告于在六楼的电梯入口处遇到了从电梯里走出来的被告姜。姜以地板噪音指责余。双方发生争执,互相殴打。当天15时,余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2007年9月11日,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发现2007年7月27日13点左右,福田区彩田村6楼电梯口违法行为人余因邻里纠纷殴打江,分别处以400元、500元罚款。余拒绝接受决定,并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9日维持了这一决定。
       余拒绝接受,于2008年1月25日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起诉公安局判处不公平。2008年4月29日,福田区法院驳回了余的诉讼请求。余拒绝接受判决,并向深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07年7月27日,余某前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头部及面部损伤,共支付医疗费用606.3元。2007年7月28日,余某被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2008年7月,余某向法院起诉江某,要求江某赔偿医疗费用606.30元、误工费1500元的同时,赔偿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鉴于江某每次都是持械单独上楼找余某一家,因此要求判令江某及其家人不得持械找余某及家人,并要求江某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
        原告拒绝接受一审判决,上诉
       福田法院福田法院认为因过错侵权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中原和被告因邻里纠纷相互殴打,原告对纠纷也有过错。因此,法院依法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医疗费用606.3人民币,法院确认;原告要求误工费1500元,原告未证明受伤后有误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受伤被认定为轻伤,尚未构成残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命令江及其家人不得寻找余,这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至于道歉,由于双方相互殴打,双方都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命令江赔偿余的医疗费用363.78元,驳回了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提出回避二审延期
       余上诉说,江不止一次对她造成人身伤害。2007年1月25日,江带着父母用棍子打碎了她的门。经莲花派出所调解后,江在调解书中写下,确保余及其家人今后不再受到言语和行为的威胁,但半年后,江再次实施此类行为。
       余还说,这一事件给她造成了重大的精神伤害,整天担心脸上留下疤痕,经常做噩梦;此外,脱发,医生被诊断为精神恐惧,导致斑秃。余还说,由于江及其家人有武器行凶行为,给她造成了恐惧症,她无法正常生活,现在她已经找到了另一个地方住。余要求法院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原定于昨天开庭,双方代理人也出庭。由于余提出了回避申请,法院不得不审查其申请。审判推迟了,时间待定.